羅馬書 五12、六6、14、七11、17、24、八2、11及註

 5:12  這就如1罪是藉著2一人入了3世界,4死又是藉著罪來的,於是4死就遍及眾人,因為眾人都犯了罪。

5章12節 註1

原文,單數。到11節為止,本書已經對付過複數的罪;從12節起,開始對付單數的罪。五至八章,似乎把“罪”人位化了。罪不僅是行為,乃是像一個人,能進入,(12,)作王,(21,)在人身上作主,(六14,)誘騙並殺死人,(七11,)住在人裡面,叫人作自己所不願意的。(七17,20。)罪是活的,(七9,)而且非常活躍,所以罪必是那惡者撒但的邪惡性情。撒但藉著亞當的墮落,已經將他自己注射到人裡面,如今成了罪的性情,居住、行動、並作工在墮落的人裡面。這單數、內住、人位化的罪性,是一切複數、外面罪行的根源。

5章12節 註2

即亞當,頭一個人,全人類的祖先,藉著罪帶進死。與亞當相對的是基督,第二個人,(林前十五47,)藉著義帶進生命。(17∼18。)

5章12節 註3

或,世人。指人類。(參約一29,三16。)

5章12節 註4

死是人墮落的終極結果。首先,人的靈死了,至終,人的身體也死了。死與罪不能分開,那裡有其一,也必有其二。不僅如此,死不只是人將來在肉身上的痛苦,也是人現今每天所受的糾纏。


6:6  1知道我們的2舊人已經與祂同3釘十字架,使4罪的身體5失效,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,

6章6節 註1

原文這裡的知道,指外面客觀的知識;9節的知道和16節的曉得,指裡面主觀的知覺。

6章6節 註2

指我們魂裡天然的生命。舊人乃是神所創造而因罪墮落的人,與加二20的“我”同。這不是魂本身,乃是魂的生命,被神看為無望,而擺在十字架上,與基督一同釘死。我們的魂原是獨立的,有舊人為其生命和個格。如今舊人既已釘十字架,我們的魂就應當作基督的器官,受我們靈的支配,有基督為其生命。

6章6節 註3

見加五24註2。

6章6節 註4

身體為罪所內住、霸佔、敗壞、佔有、利用並奴役,去作罪惡的事。這罪的身體在犯罪的事上,極為活躍有力。(與七24所題,在屬神的事上,軟弱無力、屬死的身體不同。)這身體不是犯罪的人位,乃是犯罪的工具,為舊人所利用,藉犯罪以彰顯他自己,而使這罪的身體成為肉體。因此,本節“罪的身體”與八3“罪之肉體,”二者所指是一樣的。

6章6節 註5

或,被解雇,失業,不活動。因為舊人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,這被舊人利用作犯罪工具的身體,就無事可作而失業了。我們也就從罪裡得了釋放,(18∼22,)不需要再受罪的管轄,作罪的奴僕。


6:14  罪必不能1作主管轄你們,2因你們3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。

6章14節 註1

這是人位化的罪,藉我們身體的私慾,(12,)作主管轄我們。

6章14節 註2

我們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;這是罪不能作主管轄我們的原因。這給我們地位拒絕罪。罪不再有權利要求我們,我們卻有完全的權利拒絕罪和罪的權勢。同時,我們藉著與基督站在一邊,將自己和肢體獻給義作奴僕,就使神的生命能在裡面運行,不僅在地位上,也在性質上,用神的聖別性情聖別我們。

6章14節 註3

這不是叫我們不法,像在召會墮落時,有些人所作的。(猶4。)本節所題的律法,是指摩西所傳的律法,今天在新約裡,已經由裡面的律法所頂替。(來十16。)五∼六章解釋我們如何在恩典之下,七∼八章解釋我們如何能不在律法之下。


7:11  因為罪1藉著誡命得著機會,誘騙了我,並且藉著誡命殺了我。

7章11節 註1

律法是罪用以誘騙並殺死人的工具。罪的權勢就是律法。(林前十五56。)這應當警告我們,不可轉向律法,想去遵守。這樣作,就給罪機會誘騙並殺死我們。


7:17  其實,不是我行出來的,乃是1住在我裡面的罪行出來的。

7章17節 註1

直譯,安家。罪不僅暫留或暫住在我們裡面,乃是安家在我們裡面。


7:24  我是個1苦惱的人!誰要救我脫離那屬2這死的3身體?

7章24節 註1

憑肉體遵守律法,結果必是死亡與苦惱。人乃是屬肉的,已經賣給了罪。(14。)在人的肉體中沒有善,(18,)人也不能制伏罪。(15∼20。)這樣的人若想守神的律法,必然失敗。

7章24節 註2

指罪藉著律法的兵器致我們於死的死,我們被擊敗的死,我們想要守律法討神喜悅,卻被肢體中罪的律擄去的死,也就是現今在我們肉體裡運行的死。

7章24節 註3

我們墮落的身體在六6稱為罪的身體,在這裡稱為屬這死的身體。罪的身體,在犯罪得罪神的事上,是強壯的;但屬這死的身體,在行事討神喜悅的事上,卻是軟弱的。罪加力量給墮落的身體去犯罪;死卻叫敗壞的身體完全軟弱無能,不能守神的誡命。


8:2  因為1生命之2靈的3律,在基督耶穌裡已經4釋放了5我,使我脫離了6罪與死的律。

8章2節 註1

本章揭示屬靈的生命有四重。第一,這生命是在那靈裡神的生命。(2。)第二,這生命藉著重生,成了我們靈裡的生命。(10。)而後,這生命要從我們的靈,浸透我們的心思,使我們心思所屬的魂變化,而成為在我們魂裡的生命。(6。)最終,這生命要滲入我們的身體,成為我們身體裡的生命。(11。)終極的結果,是我們的身體改變形狀,(腓三21,)也就是我們的身體得贖。(23。)

8章2節 註2

在這裡,律、那靈和生命,與律、罪和死相對。兩個律相對,那靈與罪相對,生命與死相對。在五章,恩典(神在我們裡面的化身)與罪(撒但在我們裡面的化身)相對;(五21;)在本章,那靈(活在我們裡面的神)與罪相對。因此,五章的恩典就是本章的那靈,也就是神化身在我們裡面作恩典,在我們裡面生活行動。

 本書在前面多次說到生命。(一17,二7,五10,17∼18,21,六4,22∼23。)到本章,“生命之靈”一辭將生命與那靈聯在一起,指明前面關於生命的一切,都包含在本章的那靈裡,生命屬於那靈,那靈是生命的,二者實際上乃是一。(約六63。)經歷並享受那神聖、永遠、非受造之生命的路,乃是藉著這生命的靈。

8章2節 註3

生命之靈的律,是本章的主題。本節只說到與這律的運行有關的那靈和生命。生命乃是那靈的內容與流出,那靈乃是三一神終極完滿的顯出。這位三一神,經過成為肉體、釘死並復活的過程,成了內住、賜生命的靈,作所有在基督裡之信徒的生命。罪的律,乃是出於住在我們墮落身體肢體中的撒但。(七23,17。)那釋放我們,使我們脫離這罪律的,乃是這生命之靈的律。不是神,也不是那靈,乃是這律,在我們裡面運行,救我們脫離肉體中罪律的運行,並使我們認識神,得著神,而將祂活出。這生命之靈的律,是生命之靈的自然能力,只要情形符合這律的要求,這自然的律就會自動運行。(見4註3。)不論撒但還是神,在進入並住在我們裡面以後,其運行都不是藉著外面客觀的活動,乃是藉著裡面主觀的律。生命之靈的律的運行,就是經過過程的三一神,在我們靈裡的運行,也就是這三一神在祂生命中,在我們裡面的工作。

8章2節 註4

住在我們靈裡經過過程的三一神,作生命之靈的律,主要的功用乃是在各方面釋放我們,使我們脫離撒但,就是那住在我們墮落性情裡罪與死的律。(七23∼25。)這釋放不僅是為著我們主觀的稱義,更是為著我們在性質上的聖別。

8章2節 註5

有些古卷作,你,使你…。

8章2節 註6

罪的律,就是在人裡面自生自發的犯罪能力,叫人作罪的奴僕,(約八34,)不能自主,被罪轄制,受罪捉弄,作許多自己所不願意的。死的律,就是叫人衰弱、枯萎、老死的自然能力,住在人裡面,叫人的各部分都沉沒在死衰中。死一面叫人失去能力,一面又叫人失去感覺,叫人為善無能力,犯罪無感覺。


8:11  然而1那叫耶穌從死人中復活者的2靈,若3住在你們裡面,那叫基督從死人中復活的,也必藉著祂4住在你們裡面的靈,5賜生命給你們必死的身體。

8章11節 註1

在本節有:(一)完整的三一神─“那叫耶穌從死人中復活者,”“基督,”並“祂住在你們裡面的靈;”(二)祂的分賜所需要的過程─含示在“耶穌”(重在成為肉體),“基督”(重在釘死與復活),以及“復活”這些辭裡;(三)祂將自己分賜到信徒裡面─由“賜生命給你們必死的身體”所表示,指明分賜不只發生在我們這人的中心,也達到圓周,達到我們全人。

8章11節 註2

六章所啟示在基督裡死與復活的客觀事實,要到本章這內住的靈裡,纔能成為我們主觀的經歷。

8章11節 註3

見9註2。

8章11節 註4

直譯,內住。

8章11節 註5

或,使你們必死的身體活過來。這不是指神醫,乃是指我們讓神的靈安家在我們裡面,用神的生命浸透我們全人的結果。這樣,祂就將生命賜給我們必死、漸死的身體,不僅醫治身體,更叫身體活過來,以完成神的旨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