羅馬書 五19、六3、6、七18~25及註
5:19 藉著一人的悖逆,多人1構成了罪人,照樣,藉著一人的2順從,多人也要1構成義的了。
5章19節 註1
我們是罪人或是義的,不是在於行為,乃是在於裡面的構成。亞當的墮落,使他接受了一種非神創造的元素,就是撒但的性情,成為墮落之人構成的元素和主要的成分,使所有的人構成了罪人。今天,不是因為我們犯罪,所以是罪人,乃是因為我們是罪人,所以犯罪。不論我們是好是壞,在亞當裡我們都已經構成了罪人。這是由於我們裡面的元素,不是在於我們外面的行為。
相對的,基督將我們構成義的。當祂這活神進到我們裡面作恩典,我們就構成義的。祂成為我們裡面構成的元素和成分,就將我們從罪人變化為神的兒子。只有祂能完成這樣重構的工作。
5章19節 註2
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,是祂順從的最高表現,因此被神視為義行。(18,見腓二8。)
6:3 豈不知我們這1浸入2基督耶穌的人,是1浸入3祂的死麼?
6章3節 註1
受浸不是一種形式或儀文,乃是我們與基督聯合的表明。藉著受浸,我們浸入基督,以祂為我們的範圍,使我們在祂的死與復活裡,與祂聯合為一。
6章3節 註2
我們原是生在亞當,頭一個人(林前十五45,47)的範圍裡。現今藉著受浸,就被遷到基督,第二個人(林前十五47)的範圍裡。(林前一30,加三27。)
6章3節 註3
我們浸入基督,也就浸入祂的死。祂的死將我們從世界和撒但黑暗的權勢分別出來,並且將我們天然的生命、舊性、自己、肉體,甚至我們整個的歷史,一併了結。
6:6 1知道我們的2舊人已經與祂同3釘十字架,使4罪的身體5失效,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,
6章6節 註1
原文這裡的知道,指外面客觀的知識;9節的知道和16節的曉得,指裡面主觀的知覺。
6章6節 註2
指我們魂裡天然的生命。舊人乃是神所創造而因罪墮落的人,與加二20的“我”同。這不是魂本身,乃是魂的生命,被神看為無望,而擺在十字架上,與基督一同釘死。我們的魂原是獨立的,有舊人為其生命和個格。如今舊人既已釘十字架,我們的魂就應當作基督的器官,受我們靈的支配,有基督為其生命。
6章6節 註3
見加五24註2。
6章6節 註4
身體為罪所內住、霸佔、敗壞、佔有、利用並奴役,去作罪惡的事。這罪的身體在犯罪的事上,極為活躍有力。(與七24所題,在屬神的事上,軟弱無力、屬死的身體不同。)這身體不是犯罪的人位,乃是犯罪的工具,為舊人所利用,藉犯罪以彰顯他自己,而使這罪的身體成為肉體。因此,本節“罪的身體”與八3“罪之肉體,”二者所指是一樣的。
6章6節 註5
或,被解雇,失業,不活動。因為舊人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,這被舊人利用作犯罪工具的身體,就無事可作而失業了。我們也就從罪裡得了釋放,(18∼22,)不需要再受罪的管轄,作罪的奴僕。
7:18 我1知道住在我裡面,就是我2肉體之中,並3沒有善,因為4立志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。
7章18節 註1
指裡面主觀的知覺。見六6註1。
7章18節 註2
這裡的肉體乃指墮落和敗壞之人的身體,及其一切私慾。這肉體不是神創造的,乃是神的造物與罪(那惡者撒但的生命)的混雜。神所創造之人的身體原是純淨的器皿,但在人墮落時,撒但將他自己注射到人的身體裡,這器皿就受敗壞,變質成了肉體。現今撒但作人位化的罪,是在我們的肉體裡,安家在其中,作不法的主人管轄我們,壓制我們,強迫我們作我們所不願意的。就是這內住的罪,這不改變的邪惡性情,將眾人構成罪人。(五19。)
7章18節 註3
保羅在這裡謹慎的說,我們肉體(不是全人)之中,並沒有善。但在我們人別的部分裡,的確存在著善。意志渴望照著心思中善的律(22∼23)討神喜悅,(18∼21,)但要藉著身體行這善是不可能的,因為身體已經成了有罪住在其中的肉體。
7章18節 註4
這是轉向律法。我們心思中善的律,(22∼23,)符合神的律,響應其要求,想要遵守。
7:19 因為我所願意的善,我反不作;我所不願意的惡,我倒去1作。
7章19節 註1
作,直譯,實行。
7:20 若我去作所不願意的,就不是我行出來的,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行出來的。
7:21 於是我發現1那律與我這願意為善的人同在,就是2那惡與我同在。
7章21節 註1
根據20節所說的事實,保羅發現那犯罪的律,就是那住在我們裡面的罪,也就是那與我們同在的惡。到23節保羅看出,這律就是那在我們肢體中罪的律。
7章21節 註2
原文意,那在特性上是邪惡的。這必是撒但自己的邪惡生命、性情與特性。他乃是我們裡面內住的罪。這罪在我們裡面潛伏時,僅僅是罪,被我們為善的意願喚起時,就變成惡。
7:22 因為按著裡面的人,我是喜歡1神的律,
7章22節 註1
指神的成文律法。
7:23 但我看出我肢體中另有個1律,和我心思的律2交戰,3藉著那在我肢體中罪的律,把我4擄去。
7章23節 註1
在信徒靈、魂、體三個不同的部分裡,有三個不同的律。七、八章啟示,這三個律源自宇宙的三方。肢體中罪與死的律,(23,)在信徒的身體裡,源自撒但,就是住在信徒肉體中的罪。心思中善的律,(23,)在信徒的魂裡,源自人天然的生命,就是人自己。生命之靈的律,在信徒的靈裡,源自神,就是在信徒靈裡的那靈。(八2,16。)這三者連同這三個律,現今都在信徒裡面,很像這三者(神、人和撒但)在伊甸園裡的情形。(創三。)除了這三個律在信徒裡面以外,還有神的律在人的外面。(22,25。)
7章23節 註2
這裡的交戰,乃是身體肢體中罪的律,與魂心思中善的律交戰。這完全是肉體中的罪與天然的人裡面的善交戰,與我們的靈或神的靈無關。因此,這與加五16∼25的抵抗不同,那是調著神靈的人靈抵抗肉體。
7章23節 註3
藉著,直譯,在…裡面。
7章23節 註4
向神獨立的人,無法對付肢體中罪的律,因為這律乃是那有權勢的撒但自己。
7:24 我是個1苦惱的人!誰要救我脫離那屬2這死的3身體?
7章24節 註1
憑肉體遵守律法,結果必是死亡與苦惱。人乃是屬肉的,已經賣給了罪。(14。)在人的肉體中沒有善,(18,)人也不能制伏罪。(15∼20。)這樣的人若想守神的律法,必然失敗。
7章24節 註2
指罪藉著律法的兵器致我們於死的死,我們被擊敗的死,我們想要守律法討神喜悅,卻被肢體中罪的律擄去的死,也就是現今在我們肉體裡運行的死。
7章24節 註3
我們墮落的身體在六6稱為罪的身體,在這裡稱為屬這死的身體。罪的身體,在犯罪得罪神的事上,是強壯的;但屬這死的身體,在行事討神喜悅的事上,卻是軟弱的。罪加力量給墮落的身體去犯罪;死卻叫敗壞的身體完全軟弱無能,不能守神的誡命。
7:25 感謝神,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!這樣看來,1我自己用心思2服事神的律,卻用肉體2服事3罪的律。
7章25節 註1
“我自己用心思,”指明代表己的獨立心思想要為善。雖然心思中善的律(23)使我們有為善的傾向,但終必被擊敗,因為肢體中罪的律,比獨立的心思更強。
7章25節 註2
直譯,作奴僕服事。
7章25節 註3
罪的律、罪、惡,(20,21,)三者是同義辭,指那住在人墮落身體裡的撒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