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拉太書 五16,25及註
參 神兒女的行事為人 五1~六17
三 不可放縱肉體,倒要憑愛服事 五13~15
5:16 我說,你們當憑著1靈而2行,就絕不會滿足1肉體的情慾了。
註1
按本章上下文,這裡的靈必是聖靈,這靈住在我們重生的靈裡,並與我們重生的靈調和。憑著靈而行,就是讓聖靈從我們的靈裡,規律我們的行動。這與我們在肉體中靠律法規律我們的行動相對。見三3註2。
肉體是墮落之三部分人極點的表現,(創六3,)那靈是經過過程之三一神終極的實化。(約七39。)因著基督的救贖與那靈重生的工作,我們已經接受神分賜的人,就能不憑著肉體,不憑著我們墮落的人而行,乃憑著那靈,憑著經過過程的三一神而行。保羅寫本書,不僅在消極一面拯救被岔開的加拉太信徒脫離律法,更在積極一面使他們認識,在信徒的靈裡有包羅萬有賜生命的靈,叫他們可以在這靈裡生活行動。
註2
原文意踏遍各處,自由行走;因此指日常生活中的舉止行動,含示一般習慣的日常行動。(參羅六4,八4,腓三17∼18。)
四 憑著靈,不憑著肉體而行 五16~26
5:25 我們若1憑著靈活著,也就當憑著靈而2行。
5:25 我們若1憑著靈活著,也就當憑著靈而2行。
註1
憑著靈活著,就是使我們的生活倚靠那靈並受那靈規律,而不受律法規律。這等於16節的憑著靈而行,但與本節的憑著靈而行不同。(見註2。)
註2
直譯,按規則而行。原文意遵守原理,照原理而行,如列隊行走,在軍隊行列中前進,步伐一致;引伸為整齊有規律的行動。(參六16,徒二一24,羅四12與註,腓三16與註4。)
本章16節和本節的行,都是憑著那靈,受那靈的規律,但前者指一般、日常的行動,後者指以神惟一的目標為生活的方向和目的,並以那靈為我們的基本原則、基礎準則,藉著活在新造裡,(六16與註1,)竭力追求基督以取得祂,(腓三12與註,)並實行召會的生活,(羅十二1∼5,弗四1∼16,)使這種行動得著培養,而成全神在基督裡對召會的意願。